餐饮企业销售外购的包装食品(非饮料
、烟酒),如月饼,那么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规定:
“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
,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
。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)规定 :
“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,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,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
,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;未分别核算的
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,餐饮企业销售外购的包装食品(非饮料 、烟酒),如月饼 ,属于餐饮企业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的行为 ,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,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,不缴纳营业税;未分别核算的
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。